3年前退还的受贿款还会被追究吗


在探讨3年前退还受贿款是否还会被追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对于退还受贿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是,这里强调的是“及时”。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回到3年前退还受贿款的情况,如果当时是及时退还,说明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可能不被认定为受贿。然而,如果是在3年后才退还,并且有证据表明之前存在受贿故意,比如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等,即便退还了受贿款,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退还受贿款只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一个情节,而不是免责的事由。 此外,刑事案件有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受贿罪的量刑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受贿金额和情节来判断是否还在追诉时效内。如果在追诉时效内,且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