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管辖冲突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吗?


在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冲突指的是不同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的职责分工上出现交叉、矛盾等情况。当遇到职能管辖冲突时,法院是否受理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职能管辖的概念。职能管辖也叫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则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在职能管辖冲突情况下,如果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应当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这几类案件,即便存在职能管辖冲突,法院依然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审理。 然而,如果案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即便出现职能管辖冲突,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受理。此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例如,如果是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法院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应当由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则会移交给检察院。 此外,当职能管辖冲突出现时,公、检、法三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来解决。比如,通过协商、指定管辖等方式,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这样做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