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之后如果还不还钱是否会变成失信人?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件,已经执行立案了,但对方还是不还钱。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执行立案之后对方依旧不还钱的情况下,他会不会被认定为失信人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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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立案之后,如果债务人还不还钱,是有可能会被变成失信人的,但这并不是必然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失信人。失信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法院会把这类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他们采取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说,如果在执行立案后,债务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不还,或者存在上述其他法定情形,法院就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一般会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失信人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比如,在出行方面,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在消费方面,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在金融活动方面,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受到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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