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人是否会上失信名单?


在探讨抵押担保人是否会上失信名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失信名单,通常指的是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类人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比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进行高消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抵押担保人来说,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如果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比如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偿债,但却故意不履行法院的判决,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然而,如果担保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例如其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仅仅因为无法履行而被列入失信名单。但是,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担保人的银行存款等。 所以,抵押担保人是有可能上失信名单的,但前提是其在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也提醒我们,在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谨慎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