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我通过劳务派遣去了一家单位上班,现在有点搞不清我和这家被派遣单位之间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我在这正常工作,但是工资又不是他们发,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们之间到底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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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务派遣,通俗来讲,就是有一个专门的劳务派遣单位,它把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到其他单位(也就是被派遣单位)去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被派遣单位。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就表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给劳动者发工资、缴纳社保等一系列用人单位该做的事情。 而对于被派遣单位,它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被派遣单位主要负责安排劳动者的具体工作任务,对劳动者进行工作上的管理和指挥,但不用承担像发工资、缴纳社保这类典型的用人单位义务。比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把员工派到某工厂工作,员工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社保也是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工厂只是让员工在厂里干活,管理员工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比如被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和劳动者建立了类似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但这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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