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临时性用工是否就是劳务关系?

我在一家公司做临时性的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做一些零散的活儿。我不太清楚自己和公司之间到底算什么关系,想知道像我这种临时性用工是不是就属于劳务关系呀?主要想弄明白自己到底受哪些法律保护。
展开 view-more
  • #临时用工
  • #劳务关系
  • #劳动关系
  • #劳动法规
  • #用工性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临时性用工并不一定就是劳务关系。 首先来解释一下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果临时性用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同时,即便不是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临时工多是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按照现行劳动法规,自其工作之日起就已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具有人身附属性的劳动关系,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不能简单认为临时性用工就是劳务关系,要根据具体用工情况、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相关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