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否会中止破产程序?


在探讨企业法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否中止破产程序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企业的债务和资产。而和解协议则是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的一种协议,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给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这表明企业法人有权利主动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当企业法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 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由此可见,一旦和解协议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得到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程序会终止,而不是中止。这里的终止意味着破产程序不再继续进行,企业将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债务问题。 如果和解协议没有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者虽然通过了但没有得到法院的裁定认可,那么破产程序将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最终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资产将被用于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并不是简单的中止破产程序。而是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以及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一旦这些程序完成,破产程序会终止。企业和债权人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和解事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