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三次起诉是否能判离?
我和配偶感情不和,已经起诉过两次离婚但都没判离。现在准备第三次起诉,心里很没底。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会不会判离,具体是看哪些方面来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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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第三次起诉不一定能判离。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起诉的次数。无论起诉多少次,如果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其次,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审查提交的证据,例如是否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如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加。另一方面,庭审时双方的表现也很重要,包括双方对婚姻关系的态度、沟通情况等。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第三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提供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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