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后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评残后,职工可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伤残津贴 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同样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某些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参考依据还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总之,工伤评残后的待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职工应及时了解自身权益,依法依规享受相应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