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标准有哪些规定?


工伤评残标准在我国是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工伤评残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它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我国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这一国家标准来规范工伤评残。这个标准详细地对各个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比如,一级伤残的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十级伤残的标准有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等。 工伤评残有着严格的流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划分。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受理机构和所需材料等内容。 了解工伤评残标准的规定,能让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和相应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