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在工伤事件中,明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用人单位在工伤情况下需承担的费用: 首先是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里的工资福利就是指职工正常工作时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比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陪护费用则是当职工因工伤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护理时产生的费用,如果单位没有派人护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部分费用是为了保障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在难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最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对工伤职工再就业可能面临困难的一种补偿。 总之,用人单位在工伤事件中承担着多项费用,这是法律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所做出的规定。职工遇到工伤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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