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公司该怎么赔偿?


当员工遭遇工伤骨折时,公司的赔偿需要按照一系列法定流程和标准来执行。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处理工伤赔偿的基本步骤。第一步是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公司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做到,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要自己承担。第二步是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它会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接下来,我们看看公司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医疗费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些赔偿与劳动能力鉴定得出的伤残等级密切相关。例如,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总之,工伤骨折后公司的赔偿是一个严谨且有法可依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项目。员工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鉴定,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公司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