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会有其他赔偿吗?


当发生工伤时,除了可能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通常是会有其他赔偿项目的。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资,指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简单来说,就是在你因为工伤没办法工作的这段时间,单位还是要按照你原来的工资给你发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其次,如果工伤导致了伤残,还会有伤残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从27个月的本人工资到7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例如,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两项赔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会支付。 除此之外,如果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总之,发生工伤后,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会有多种赔偿项目,职工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