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发放?


在工伤处理中,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发放是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概念。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通俗来讲,就是在这段时间里,职工虽然没有实际工作,但工资待遇应该和正常上班时一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例如,职工小李在工伤前每月固定工资为5000元,还有每月平均1000元的绩效奖金,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单位每月应按照6000元的标准向小李发放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被评定了伤残等级,那么就开始按照伤残待遇来处理,而不再按照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发放。比如,小王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第11个月评定了伤残等级,从第11个月起,他就按照伤残待遇享受相应的补贴等。 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意味着单位不仅要保障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对于需要护理的情况,还要安排好护理事宜或者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职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单位也应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如果遇到单位不按照规定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