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劳动仲裁流程具体是怎么走的?


厦门劳动仲裁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申请阶段**: 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按要求填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还需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提供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这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于后续的审理非常重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事项。 **受理阶段**: 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经办人员会检查上述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审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人,要求其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正本1份和按申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并提交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理阶段**: 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庭进行审理,记录《庭审笔录》。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按处理结果制作相应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决定书》),并由经办人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 **审核与审批阶段**: 仲裁办副主任及主任会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当仲裁办副主任独任或担任首席仲裁员进行办案时,其本人无须签署审核意见),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批,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与文件都交还给经办人。 **送达与结案阶段**: 经办人向当事人送达经仲裁办负责人签发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决定书》),当事人需在《劳动争议仲裁送达回证》上签收。经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最后,将有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每年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