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骨折赔偿金额是多少?
工伤骨折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骨折受到伤害,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的相应经济补偿。在新疆,工伤骨折赔偿涉及到多个方面和项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待遇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因工伤骨折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只要在规定范围内,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工伤骨折导致伤残,还会有伤残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例如,五级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新疆,具体的标准可以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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