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怎样的?
在扬州,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问题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标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各项赔偿的计算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丧葬费。它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比如,扬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丧葬费就是5000×6 = 30000元。
二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例如,扬州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000元,死者为50岁,那么死亡赔偿金就是50000×20 = 1000000元。
三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在争取赔偿时,首先可以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的死亡证明、医疗费票据、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总之,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通过合法途径去争取赔偿,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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