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补休还算加班工资吗?
我在休息日加了班,公司说给我安排补休,就不发加班工资了。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理,想问问在法律上,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还需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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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中,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后,通常是不用再支付加班工资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加班工资的概念。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当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就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休息日加班,法律是区别对待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为劳动者安排补休,那么就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这是因为休息日加班对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造成了一定影响,安排补休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补偿方式。所以,在休息日加班后,若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补休,就无需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了。不过,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加班,即便安排了补休,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这是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规定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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