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离婚抚养权是如何判定的?


在中山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遵循法律规定,并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 首先,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如母亲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无法抚养子女等情况,子女也可随父亲生活。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会支持 。 当子女已满两周岁,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这些情形下该方会被优先考虑获得抚养权 。 若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想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想法。 总之,中山法院在判定离婚抚养权时,核心原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会全面考虑孩子年龄、父母双方的各种情况以及孩子自身意愿等多方面因素。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比如抚养权判定时,要全方位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最为有利的决定。通俗讲,就是哪种安排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等各方面发展最好,就选择哪种安排。 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也就是有没有足够的钱为孩子提供生活、学习等方面的物质保障;还有陪伴照顾能力,能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成长,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心理状况等 。 抚养条件:涵盖生活环境,比如居住条件是否稳定、安全、适宜孩子生活;教育资源,周边是否有优质的学校等;以及家庭氛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是否和谐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