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军诉刘月华解除非法同居分割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的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同居”这个概念。这里所说的非法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不过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共同生活,仅属于同居关系。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努力获得的收入,比如一起做生意赚的钱,或者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该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 如果是一方在同居前个人购买的财产,那自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一方在同居前就已经买好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还是其个人的。另外,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因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只要明确是给一方的,那也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处理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那当然是最好的方式。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 就周占军诉刘月华解除非法同居分割财产这一具体案件而言,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哪些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然后对于共同财产,要查明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分割比例。同时,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购房合同、出资凭证、收入证明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合理地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