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措施具有多方面的特点,以下将详细阐述:
主体特定性
有权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是特定的,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先行拘留。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此类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机关的职权范围,以确保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法实施。
强制性
强制执行措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它是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机构出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权利实现等目的而采取的,不受个人或团体的意愿和选择的影响。例如,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即便被执行人不同意,该冻结措施依然会生效,这充分体现了其强制性。
内容确定性
强制执行是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例如,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设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采取一定措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若某企业因环保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在规定期限内该企业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的内容就是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义务。
目的导向性
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比如,在一些房屋拆迁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搬迁,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迁,目的是实现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目标,同时也是促使被拆迁人履行拆迁协议或行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义务。
前提条件性
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是执行发动条件。同样,在民事执行中,也是以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为前提。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货款,若该当事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建议
对于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制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逾期不履行而引发强制执行程序。其次,如果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决定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上诉、申诉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消极对抗。对于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要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争取主动履行义务,以减轻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