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虏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虐待俘虏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方面,虐待俘虏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而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这种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相关法律依据在于这种行为违背了我军一直以来奉行的宽待俘虏政策,并且我国批准加入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需要保障俘虏应有的权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也就是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是敌方普通百姓,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形式多样,比如侮辱人格,给予不人道的生活待遇,进行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不过要注意,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超出了虐待行为范畴,不以本罪论处。而且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像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情况。 再者是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不过其他军职人员也可能构成该罪。这是因为这些军职人员在与俘虏接触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对待俘虏,如果实施了虐待行为就可能触犯此罪。 最后是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虐待俘虏,会对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概念: 俘虏: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 虐待:包含侮辱人格、不人道生活待遇、打骂体罚等多种侵害俘虏权益的行为。 情节恶劣: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手段残酷、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