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其主要内容解析:
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案例:在某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五千元。张某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六千元。张某的诈骗金额达到了当地认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
诈骗情节的认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