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其主要内容解析:
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案例:在某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五千元。张某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六千元。张某的诈骗金额达到了当地认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
诈骗情节的认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李某在发生地震后,以赈灾募捐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了大量爱心人士的捐款。李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利用了公众的善良和同情心,属于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应依法从严惩处。
诈骗未遂的处理
《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案例:王某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八千条,但尚未实际骗取到财物。虽然王某诈骗未遂,但由于其发送诈骗信息超过了五千条,符合“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法律建议
- 增强防范意识:公众应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尤其是涉及金钱、财产等方面的信息。在面对可疑情况时,要及时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 保留证据:一旦发现自己遭遇诈骗,要尽可能保留与诈骗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电话录音等,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及时报案:如果遭受诈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报案时间越及时,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
- 合法经营: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行为。
- 学习法律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