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准确计算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对于确定企业的利润、成本控制以及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以下是对这些方法的具体介绍:
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 实际案例:假设某企业在1月1日购入100件商品,每件成本10元;1月10日又购入200件,每件成本12元。在1月15日销售150件商品。按照先进先出法,这150件商品的成本计算为:先发出1月1日购入的100件,成本为100×10 = 1000元;再发出1月10日购入的50件,成本为50×12 = 600元。所以,销售的150件商品总成本为1000 + 600 = 1600元。
- 法律建议: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价格相对稳定或者呈上升趋势的情况。因为在物价上涨时,使用先进先出法会使期末存货成本接近市场价格,而发出存货成本较低,利润相对较高。但在物价下跌时,可能会导致利润虚增,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谨慎选择。
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 实际案例:某企业月初有存货100件,成本为10元/件;本月购入200件,成本为12元/件;本月销售150件。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100×10 + 200×12)÷(100 + 200)≈11.33元/件。则本月销售150件商品的成本 = 150×11.33 = 1700元(四舍五入)。
- 法律建议:加权平均法计算较为简单,适用于存货收发频繁、价格波动较大的企业。它可以平滑存货成本的波动,使企业的利润相对稳定。但这种方法可能会掩盖存货实际成本的变化情况,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又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 实际案例:某企业销售一批特殊定制的商品,该批商品是单独采购和生产的,成本明确为每件15元,销售50件,则这50件商品的成本就是50×15 = 750元。
- 法律建议:个别计价法适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等。这种方法计算结果准确,但需要对存货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辨认,管理成本较高。
企业在选择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存货的特点、管理要求、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一旦选定一种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