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运营中,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关乎各方利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股东相关的连带责任
- 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例如,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价10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经评估发现该房产实际价值仅为50万元,此时甲就需要补足这50万元的差额,且对公司债务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出资不实: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B公司的股东丁承诺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30万元,当B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且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丁需在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其出资的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C公司股东戊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将其出资的20万元转出,当C公司负债时,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D公司股东己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将公司的优质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的另一家公司,导致D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此时己需对D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证相关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例如,A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B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A公司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既可以要求A公司还款,也可以要求B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相关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餐厅,因经营不善欠下外债50万元,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若甲偿还了全部50万元,其有权向乙、丙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代理相关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例如,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代理人甲与第三人乙恶意串通,签订了一份损害被代理人丙公司利益的合同,导致丙公司遭受损失,那么甲和乙需对丙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出现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同时要正确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 作为保证人,在提供保证前要充分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签订保证合同,明确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限。
- 合伙人在参与合伙经营前,应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方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 涉及代理行为时,代理人要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被代理人也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