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倒闭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是否先偿还担保人这一关键议题。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明确了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相对于一般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实际案例分析
例如,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甲公司此前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一处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的资产变现后共计1500万元,同时还存在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务共计1000万元。 首先,乙银行作为对甲公司特定财产(房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权就该抵押房产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假设房产变现价值为800万元,那么乙银行可先从这800万元中获得清偿。此时,甲公司剩余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为700万元(1500万元 - 800万元)。 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破产清偿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如果扣除这些费用后,剩余资产再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务。而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在甲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乙银行全部债务时,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乙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在通过抵押房产受偿800万元后,还有200万元未得到清偿,那么丙公司需要对这20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倒闭资产清算的一般程序
- 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并编制详细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确定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状况。
-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应当包括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如债务的清偿顺序、清偿方式等。
- 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实用法律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
- 如果是担保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公司出现倒闭迹象时,尽快行使担保权,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例如,及时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拍卖等。
- 如果是普通债权人,要积极参与公司的清算程序,按照规定申报债权,以便在公司资产清偿完优先债权后,能够按照法定顺序获得清偿。
- 对于担保人而言
-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充分评估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做出担保决定。例如,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降低自己的风险。
- 在公司倒闭进入清算程序后,要密切关注清算进程,及时了解自己的担保责任范围,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
-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因公司倒闭而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
- 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要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如实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