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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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免责条款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了解其分类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免责条款按不同标准的分类,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进行阐释,并给出实用法律建议,助您明晰保险免责相关问题。

在保险领域,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保险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免责条款可以有多种分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按效力来源分类

  • 法定免责条款: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免责情形。例如,《保险法》中规定,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也就是说,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大幅上升,且在此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依据此法定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比如,一辆普通家用轿车被转让用于专业赛车比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若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约定免责条款: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在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在某些财产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若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对保险财产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条款性质分类

  • 保证免责条款: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例如,在健康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保证不从事高风险的极限运动,若被保险人违反该保证,参与了极限运动,即使之后因其他疾病出险,保险人也可依据保证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 近因免责条款:当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例如,在车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地震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如果车辆因地震受损,保险人可依据近因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 费用免责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比如,在医疗保险中,合同可能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按表现形式分类

  • 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合同中集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例如,在航空意外险合同中,可能会将被保险人因自杀、自残(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 自负额、免赔额条款:投保人自负额部分或属于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例如,在车险合同中,约定每次事故有1000元的免赔额,若发生一次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5000元,那么投保人需自行承担1000元,保险人赔偿4000元。
  • 观察期条款: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即观察期所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例如,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设置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分类

  •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类免责条款通常是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一般没有协商修改的余地。例如,大多数的车险、意外险等标准化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 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约定或修改。例如,在一些大型企业为特定项目定制的保险合同中,双方可能会针对该项目的特殊风险和需求,协商确定相关的免责条款。

法律建议

  • 投保人方面: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充分了解保险人的免责范围,避免在理赔时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对于不理解的条款,要及时向保险人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解释。
  • 保险人方面:在拟定免责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合理、明确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或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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