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在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的司法鉴定都能产生有效的法律作用,且其效力还存在优先程度的差异。
一、司法鉴定效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表明,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司法鉴定能够为司法裁判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二、影响司法鉴定效力的因素
- 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鉴定机构没有相关的医疗鉴定资质,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那么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某医院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家属自行委托了一家没有医疗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在后续的诉讼中就未被法院采纳。
-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合法的鉴定程序是确保鉴定意见效力的关键。从委托鉴定、样本采集、鉴定过程到出具鉴定报告,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涉及笔迹鉴定的案件中,如果样本采集过程不规范,导致样本受到污染或不完整,那么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就会受到质疑,其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 鉴定依据的科学性 鉴定所依据的方法、标准和技术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例如,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如果鉴定机构采用的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使用了已经被淘汰的技术手段,那么得出的鉴定结论可能就不具有说服力,无法被司法机关认可。
三、司法鉴定效力的优先规则
- 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来源合法,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对合同中印章真伪的鉴定,如果鉴定所使用的比对样本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该鉴定结论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而合法获取样本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更优。
- 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完整性等。例如,一份合格的法医鉴定报告应包含鉴定的委托事项、鉴定方法、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必要内容,如果缺少关键信息,其效力就可能不如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
-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定领域的专门鉴定部门,这些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通常具有更高的效力。例如,在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易被采信。
- 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在某些情况下,本部门委托进行的鉴定可能更具针对性和可信度,其结论效力相对较高。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内部或外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效力一般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
四、实际案例分析
在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发包方自行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方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鉴定机构的选择未经其同意,且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发包方委托鉴定时未通知承包方到场参与样本采集等关键环节,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因此,法院未采信该鉴定结论,并重新委托了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以新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依据。
五、法律建议
- 选择正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委托司法鉴定前,应仔细核实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执业范围等信息,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
- 严格遵守鉴定程序。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委托还是法院指定鉴定,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确保样本采集的合法性、完整性,通知相关方参与鉴定过程等。
-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应及时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重新鉴定的申请。
- 加强对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司法鉴定的程序、效力规则等法律知识,有助于在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