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11〕56号)对规范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该意见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同时给出相关法律建议。
一、委托鉴定的启动条件
该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一般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当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等问题存在争议,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例如,在某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但医院方面则坚称其医疗行为符合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就可以启动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与资质要求
意见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资质作出了严格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能力,拥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和完善的鉴定设备。同时,鉴定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的范围内进行鉴定,不得超出其鉴定能力范围。例如,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人民法院会审查其是否具备医疗损害鉴定的资质,是否有相关的鉴定经验和成功案例等。曾经有一起案件,某鉴定机构在不具备相关专业鉴定能力的情况下接受了委托,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因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而未被法院采纳。
三、鉴定材料的提交与审查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人民法院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例如,在某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提交的病历存在部分篡改的情况,经法院审查发现后,要求其重新提交真实的病历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与采信
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会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只有经过审查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某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意见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法院在审查该鉴定意见时,会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充分性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
五、实际案例分析
在珠海妇幼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4岁女童腹痛就诊后死亡。针对医院诊疗行为与女童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问题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了相关因果关系及过错情况,法院最终根据鉴定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珠海妇幼因救治不及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法律建议
- 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减少医疗过错的发生。
- 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时,应当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 人民法院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监管,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