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不肯放弃优先权又不肯购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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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房屋租赁中,当房东想出售房屋时,可能会遇到租客不肯放弃优先权又不肯购买的棘手情况。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实用的法律建议,帮助房东明晰应对之策。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出租人打算出售租赁房屋时,可能会面临租客既不肯放弃优先购买权,又不肯实际购买房屋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

一、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已失效,但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有延续体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的“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交易条件相同。例如,若其他购买人愿意一次性付清房款100万元购买该房屋,那么承租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也需一次性付清100万元。
  •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只要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仍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

二、实际案例分析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房东李先生打算出售自己的出租房,在通知租客张先生后,张先生既不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也不表示要购买该房屋。李先生因此陷入两难境地,无法顺利将房屋出售给其他有意向的买家。后来,李先生在咨询律师后,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张先生在一定期限内(如15日)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放弃。在期限届满后,张先生仍未作出回应,李先生便将房屋出售给了另一位符合条件的买家,完成了房屋交易,而张先生也只能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使用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三、应对这种情况的法律建议

  1. 明确通知租客
    • 以书面形式通知租客房屋出售的相关事宜,包括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期限等具体交易条件,并明确告知租客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例如,在通知中写明“您享有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以120万元一次性付款购买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若逾期未答复或明确表示不购买,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通知的送达方式可以选择挂号信、快递等能够留存送达凭证的方式,以便在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中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2. 设定合理期限
    • 给租客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个期限一般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15 - 30日较为合适。期限过长会影响房屋交易的效率,过短则可能剥夺租客合理考虑的时间。
    • 在期限届满后,若租客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以与其他买家进行交易。
  3. 保留证据
    •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通知租客的书面材料、送达凭证、与租客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至关重要,可以证明出租人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4. 协商与调解
    • 尝试与租客进行友好协商,了解其不肯放弃又不肯购买的原因,看是否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例如,租客可能是担心未来的居住问题,房东可以在出售房屋时与买家协商,确保在租赁期内租客的居住权益不受影响。
    • 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寻求相关调解机构的帮助,如社区调解委员会等,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5. 法律途径解决
    • 如果租客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交易,出租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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