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贪污罪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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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认定时需谨慎。本文将详细阐述认定贪污罪的关键要点,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给出实用法律建议,助您明晰贪污罪的认定相关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贪污罪需要关注多个关键要素,以下将详细阐述。

主体资格的认定

贪污罪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各级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像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国有银行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任职的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依法履行公职的村委会成员等。

例如,某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救灾物资据为己有。该村委会成员在此过程中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行为特征的把握

  • 利用职务便利:这是构成贪污罪的关键条件之一。“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例如,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管理单位财务账目和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手段,将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一般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不加任何掩饰或改变形态,直接非法占为己有。例如,单位仓库管理员将自己保管的公共物资私自拿回家据为己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比如,某国有公司的仓库保管员,趁夜间值班无人之机,秘密将仓库中的贵重物品偷运出单位并据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骗取公共财物。例如,某单位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勾结,虚构采购项目,骗取单位公款后与供应商私分。

贪污数额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认定贪污数额时,要准确计算贪污的具体金额,包括贪污的本金、利息、孳息等。同时,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多次实施贪污行为,每次贪污数额较小,但累计贪污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样构成贪污罪。

主观故意的判断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贪污罪主观上是“排除意思”,即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将公共财物排除在单位的支配之外;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利用意思”,行为人只是暂时挪用公款,准备日后归还。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将单位公款取出用于个人投资,且没有归还的打算,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其只是暂时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应急,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了公款,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公职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 单位和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一旦发现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调查,维护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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