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有哪17种情形?


在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赔偿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当其中一个责任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其他责任人有义务代其进行赔偿,之后可向未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进行追偿。下面为你介绍常见的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17种情形。 1. 挂靠情形: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套牌情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相关规定。 3. 多次转让未过户情形: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转让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比如明知车辆存在缺陷仍然转让等,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4. 肇事逃逸情形: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 驾校培训情形: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可能会和驾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法律未明确,司法实践中需具体分析。 6. 陪练情形: 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陪练人有过错的,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可合理推断。 7. 试驾情形: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若试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与试驾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8. 职务行为情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9. 个人劳务情形: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10. 帮工情形: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 共有车辆情形: 二人以上依法共有的机动车,共有人对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2. 盗抢车辆情形: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13. 保管、维修、质押等情形:机动车交由他人保管、维修、质押等期间,保管人、维修人、质权人等擅自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能构成连带责任。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断。 14. 未成年人驾驶情形: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有过错的,如明知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仍提供车辆等,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好意同乘情形: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车辆存在其他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套牌等,相关责任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16.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情形: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多个道路管理者,且他们的管理维护义务存在关联,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相关规定。 17. 堆放、倾倒、遗撒物品情形: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行为人与公共道路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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