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2024年《民法典》对地役权期限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和邻居协商好了地役权相关事宜,就是关于使用期限还不太明确。想了解下按照2024年《民法典》,地役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或者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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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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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通俗来讲,就是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的方式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比如,甲为了自己的土地能更方便地通行,和乙约定使用乙的土地开辟一条通道,这就涉及地役权。 202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期限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明确指出,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一规定体现了两个要点。 首先,地役权期限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实际生活中,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协商确定地役权的期限。例如,A企业为了方便运输货物,与B企业约定在B企业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双方可以约定该通行地役权的期限为10年。这种约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得地役权的设立更加灵活,能够适应不同的实际情况。 其次,地役权期限存在上限限制。即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C将自己承包土地的部分设立地役权给D,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剩15年到期,那么C和D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就不能超过15年。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依附于这些用益物权而存在的,如果地役权期限超过了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当地役权期限届满而用益物权还未到期时,就会出现地役权的行使与原用益物权人权益的冲突。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地役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精神和实践,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期限;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若仍然无法确定,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地役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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