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善意取得,简单来说,就是在无权处分人将财物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完成了相关的物权变动手续,那么受让方就可以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再要求受让方返还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善意”的判断,通常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该财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例如,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如果卖家看起来持有商品并且正常售卖,受让人没有理由怀疑其处分权,就可以认定为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要求受让人支付的价格与该财物的市场价值大致相当。如果价格明显过低,可能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一辆市场价值20万的汽车,卖家以2万的价格卖给受让人,这种不合理的低价就可能表明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关于物权变动的要求。对于不动产,如房屋,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对于动产,如一般的物品,需要完成交付。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受让人才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当受让人善意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原所有权人不能向善意的受让人追回财物,但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自己的损失。这是为了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