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件有哪3种审理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二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二审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审理方式: 第一种是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方式。这种审理方式最为正式和规范,在这种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一般来说,当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提出了新的重要证据等情况时,法院通常会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能够让法官全面、直观地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第二种是调查询问式审理。这种审理方式是指合议庭在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核实事实后,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法官会通过询问当事人、调查相关证据等方式,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核实。它适用于那些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相对充分,只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争议的案件。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不过,在调查询问式审理中,当事人虽然没有像开庭审理那样有完整的庭审程序,但仍有机会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第三种是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法院仅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也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直接作出判决。这种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仅对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的案件。但是,书面审理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因为它无法让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依据相关法律精神,法院在采用书面审理时会非常谨慎,以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 总之,不同的二审审理方式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应根据具体的审理方式,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