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取保还需要逮捕吗?


在探讨37天取保后是否还需要逮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37天”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形成了37天的时间限制。 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37天内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也不代表后续一定不会被逮捕。后续是否会被逮捕,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以及案件的进一步侦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另外,如果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