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7天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在了解“拘留37天取保候审”的含义之前,我们先分别解释一下拘留37天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 拘留37天一般指的是刑事拘留,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加起来最长就是37天。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而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该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等。 当拘留达到37天这个时间节点,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对案件的初步侦查,并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逮捕的必要而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此时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证据还不充分,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也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就无罪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后续案件还会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如果在后续的程序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依然会作出相应的判决。所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仍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等待最终的法律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