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非法倒卖沙土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和处理?


在法律层面,非法倒卖沙土可能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下面从不同角度为您分析。首先,从矿产资源的角度来看,沙土属于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九十年代非法倒卖沙土,如果没有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关于法律的追溯问题,涉及到刑法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于非法采矿罪,如果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不过,如果在九十年代非法倒卖沙土的行为当时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另外,如果是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非法倒卖沙土可能破坏了土地的原有结构和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若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