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已超过两年,女方能否分割原共同财产?


在探讨夫妻离婚已超过两年,女方能否分割原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婚后一起购买的房子、车子,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诉讼时效是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离婚超过两年后,才发现男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那么女方在发现后的三年内,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些未处理的共同财产的。 另外,如果离婚时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女方没有发现男方有上述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仅仅是因为自己反悔了,想重新分割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这种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超过两年女方通常不能再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如果离婚时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一般情况下女方不能再要求分割。但如果存在判决中未涉及的财产,女方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超过两年,女方能否分割原共同财产,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未处理的财产以及是否发现对方有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等具体情况。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判断自己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原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