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故隐患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相关部门对我所在企业进行检查后,认定存在事故隐患。我对这个认定结果不太认同,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又不确定事故隐患认定属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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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事故隐患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 那么,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呢?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而事故隐患认定,从本质上来说,它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场所、设备、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一种判断和确认。这种认定本身并没有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更像是一种事实判断,是行政机关后续可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于事故隐患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通常情况下,它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不过,如果行政机关基于事故隐患认定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那么当事人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例如,企业被认定存在事故隐患后,行政机关作出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企业对这个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单纯的事故隐患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基于该认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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