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最近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我作为公司会计,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入账价值怎么确定,交换过程中的损益又该怎么核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规范这些操作,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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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交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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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在会计处理上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处理方式及依据。 首先,要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例如,A 公司用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80 万,公允价值 100 万)换入 B 公司一项无形资产,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那么 A 公司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就是 100 万,同时确认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20 万(100 - 80)。这一处理依据就是准则中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比如,C 公司用一批存货(账面价值 60 万,由于市场波动公允价值难以可靠确定)换入 D 公司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此时 C 公司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就是 60 万加上相关税费。这是根据准则中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总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因素来确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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