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那么,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了解一下无形资产的概念。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像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属于无形资产。 在账务处理方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当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具体的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接下来看看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因此,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要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准确依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