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跨年度取得发票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涉及到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两个关键方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会计处理。会计处理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收入和费用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而不是在款项收付时确认。当企业在本年度实际发生了费用,但在次年才取得发票时,需要在费用发生的当期进行预提。 举例来说,甲企业在2024年12月发生了一笔办公费用10,000元,但发票在2025年1月才收到。在2024年12月,甲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0,000;贷: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10,000。到了2025年1月,收到发票后,先冲减预提费用:借: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10,000;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0,000。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明确了企业在处理跨年度费用时,应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期间进行会计核算。 接下来,我们再说说所得税处理。所得税处理的关键在于费用能否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那么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仍以上述甲企业为例,如果在2025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那么这10,000元的办公费用可以在202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如果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发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总之,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需要遵循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