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在探讨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通过多种方式一起偿还债务,比如一部分用现金偿还,一部分用非现金资产抵偿,再加上债转股等方式。
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这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股权等时,要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比如说,债务人用一项固定资产和部分现金来偿债,债权人就要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收到现金的金额。然后,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现金资产、按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基础,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对于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应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总之,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在进行相关操作时,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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