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结果是增值了。现在我不知道在会计上该怎么处理这些增值的部分,是直接计入利润吗,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我对这方面不太懂,希望能了解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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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其评估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情况。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操作。 首先,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按照历史成本原则,一般不确认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过,若企业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者发生兼并、股份制改造等特殊情况而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对于评估增值的部分,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是因法定重估而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比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增值了,此时就应将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是因为这部分增值并非企业通过日常经营活动所赚取的利润,而是由于评估带来的价值增加,所以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处置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时,需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这是因为此时固定资产已经退出企业,相关的增值也实现了,所以要将其确认为企业的收益。例如,企业把之前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出售,那么就要把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购买方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是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价值,而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合并报表的商誉或者当期损益。比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乙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甲企业就要按新的公允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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