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该如何处理?


在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会计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投资企业在购买股权时多付出了代价,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存在未入账的商誉等因素。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该准则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初始投资成本不变。 举例来说,如果 A 公司以 1000 万元取得 B 公司 30%的股权,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3000 万元,A 公司应享有 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 900 万元(3000×30%),此时初始投资成本 1000 万元大于应享有份额 900 万元,那么 A 公司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仍以 1000 万元入账。 其次,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这是因为投资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较高的股权份额,相当于获得了一项额外的收益。同样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这种差额要确认为当期收益。 例如,若 A 公司以 800 万元取得 B 公司 30%的股权,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3000 万元,A 公司应享有 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 900 万元(3000×30%),此时初始投资成本 800 万元小于应享有份额 900 万元,那么 A 公司应将差额 100 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调整为 900 万元。 综上所述,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大小关系来确定,并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