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侵犯著作财产权,就是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以各种手段使用其作品并从中获利,或者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著作财产权: 首先是复制行为。复制就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印刷他人的书籍拿去售卖,这就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其次是发行行为。发行指的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未经授权,将他人创作的电影制作成光盘进行售卖,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出租行为也是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出租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光盘,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出租权。 展览行为方面,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进行公开展览并收取门票等费用,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表演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比如在一些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表演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放映行为同样受法律规制。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未经许可在影院、商场等场所放映他人的影视作品,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 广播行为也在保护范围内。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一些电台、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的音乐、文学作品等,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容忽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现在网络发达,很多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供人下载、观看,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改编行为也属于侵权范畴。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等,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翻译行为也是如此。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未经许可翻译他人的作品并出版发行,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汇编行为也受法律约束。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文章汇编成文集出版,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 总之,这些行为都在法律的禁止范围内,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著作财产权被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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