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税法规定是怎样的?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业务招待费。我不太清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有哪些规定,比如能扣除多少,扣除的标准是什么,会不会有税务风险等问题,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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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像请客户吃饭、赠送礼品等都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但税法对其扣除有一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并不是全额扣除的。 举个例子,假设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60% = 6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00×5‰ = 5万元。由于5万元小于6万元,所以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能扣除的金额为5万元,超出的部分(10 - 5 = 5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处理业务招待费时,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法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否则,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如果少扣除了业务招待费,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可能会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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