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有哪些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下面将从适用范围、核算规定、具体操作等方面详细阐述其相关规定。 首先,适用范围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比如,A 公司向 B 公司投资,在 B 公司董事会中派有代表,能够参与 B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那么 A 公司对 B 公司的投资通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核算规定上,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是重要环节。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例如,A 公司以 1000 万元取得 B 公司 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4000 万元。A 公司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1200 万元(4000×30%),初始投资成本 1000 万元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1200 万元,其差额 200 万元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 1200 万元。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 100 万元,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为 30%,则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 30 万元(100×30%),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0 万元。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50 万元,投资企业应分得 15 万元(50×30%),此时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5 万元。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此外,在权益法核算过程中,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时,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若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