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行政诉讼的诉求可以变更吗?
我之前提起了行政诉讼,现在发现有些诉求写得不太合适,想修改一下。目前还没到开庭时间,不知道在开庭前能不能变更行政诉讼的诉求呢?有点担心变更诉求会有问题,所以想问问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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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开庭前诉求是否可以变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先来说说行政诉讼诉求变更的概念。行政诉讼诉求变更,简单来讲,就是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对自己最初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进行改变。这可能是因为发现了新的情况,或者最初的诉求表述不准确等原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开庭前,原则上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给被告了,原告再想变更诉求,法院一般是不允许的。不过,如果存在正当理由,比如出现了在起诉时无法预见的新证据,导致必须变更诉求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准许变更。 如果起诉状副本还未送达被告,那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相对会容易一些。此时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求的申请,通常法院会接受并按照变更后的诉求进行后续的审理程序。所以,在开庭前是否能变更行政诉讼的诉求,要根据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被告以及是否有正当理由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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